石家庄市主导产业项目引进奖励实施细则

来源: 石家庄市投资促进局  
2022-01-18 10: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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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关于支持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和生物医药产业率先突破的若干措施(试行)》(石办字〔2021〕10 号),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招商引资,结合石家庄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奖励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所需资金从市级主导产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奖励对象

  第三条 为石家庄市成功引进招商引资项目的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引荐人),包括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其他经济组织等及个人。项目关联单位、投资利益相关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除外。

  三、奖励标准

  第四条 对引进总投资1亿元(含1亿元)人民币以上招商引资项目的引荐人,按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给予3‰的奖励,同一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项目总投资50亿元(含5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在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实行统一的“一事一议”政策。

  四、申报程序

  第五条 备案。引荐人要与投资方和当地投资促进部门先期签订引荐协议,确定引荐人资格,并于协议签订后30日内报市投资促进局备案。同一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荐人。

  第六条 申报。奖励资金每年度申报一次,于当年10月进行,由市投资促进局牵头组织申报。引荐项目资金到位、竣工投产后,由符合条件的引荐人向项目所在地投资促进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奖励资金须在项目竣工投产后一年内申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条 初审。项目所在县(市、区)投资促进部门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出具初审意见报市投资促进局。项目认定依据:在石家庄市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核准或备案,纳入石家庄市统计口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项目;项目须符合石家庄市新一代电子信息、生物医药两大产业方向。投资认定依据:总投资以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为准,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由市投资促进局组织相关机构依据实际发生额确定。

  第八条 复核。市投资促进局对申报材料及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进行复核,提出奖励资金意见并在本部门网站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后上报市政府。

  五、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按程序将奖励资金下达到相关部门或有关县(市、区)具体落实。

  第十条 奖励资金由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进行监督。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由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协同有关部门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由市投资促进局组织奖励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报告报市财政局。

  六、附则

  第十二条 涉及“一事一议”的项目,由市投资促进局会同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提出拟奖励意见,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石家庄市投资促进局负责执行,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关键词:石家庄|项目引进责任编辑:杜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