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关于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来源: 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01-14 17: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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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委会各部门、辖区各企业:

  《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关于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鹿泉区人民政府三届12次常务会议、鹿泉区委深改委第九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3月9日

  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

  关于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支持省会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市委、市政府《关于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支持省会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方案》,着力打造具有影响力的总部经济聚集区,助力千亿级电子信息产业集群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在开发区及托管区域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符合以下条件的总部性质企业。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纳税,无欠税等不良记录;(2)具有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企业总部管理职能;(3)在开发区注册之日起,年度区级贡献不少于300万元,电子信息企业年度区级贡献不少于100万元的企业。

  在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前提下,不在鹿泉区范围内开展房地产业务的房地产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不在鹿泉区范围内利用区乡级财政资金开展建筑施工业务的建筑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或项目部,可视为总部性质企业;总部性质企业引进的其控股参股企业、上下游产业链企业,合并纳税并与开发区签订对赌协议的,可视为总部性质企业。

  二、加快总部企业聚集

  (一)大力引进总部企业。对当年新引进的总部性质企业连续五年给予奖励,前三年奖励相当于其年度区级贡献的80%,后两年奖励相当于其年度区级贡献的50%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00万元。总部性质企业年度区级贡献未达到认定标准的,前三年奖励相当于其年度区级贡献的50%。

  (二)支持连锁企业总部做大做强。对现有连锁企业将总部或区域总部设在开发区且在开发区汇总纳税的,连续五年给予奖励,前三年奖励相当于其年度区级贡献增量的80%,后两年奖励相当于其年度区级贡献增量的50%。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0万元。

  (三)土地支持。对于落户的总部经济重点项目,可与开发区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可优先安排土地用于建设总部大楼。

  (四)办公场地支持。当年新引进、新成立的企业在开发区租用办公场地自用的,可享受自企业在开发区注册年度起连续三年不超过25元/平方米/月租金补贴。与开发区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总部经济重点项目,由开发区为其提供拎包入驻办公场地。

  (五)业绩贡献奖励。对年度区级贡献首次突破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给予企业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奖励,由企业自主决定奖励资金的使用。

  (六)以商招商奖励。鼓励企业开展产业链招商、以商招商,对引进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给予引荐企业相当于新引进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区级贡献的10%一次性奖励。每引进一家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奖励资金只能用于企业发展。

  三、加强人才支持力度

  (七)人才贡献奖励。对企业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及股息红利收入合计20万元(含)以上的高管团队(不得超过该企业缴纳社保总人数的30%)给予奖励,具体奖励为:当年新引进的企业,自企业设立年度至第3年,给予相当于其个人区级贡献的100%奖励;当年营业收入和区级贡献增长率均达到10%(含)以上的企业,给予相当于其个人区级贡献的50%奖励。每人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八)生活补贴。除享受上级生活补贴政策外,对新招聘满一年并连续缴纳社保满一年(以新缴纳养老保险或外地转移养老保险为准)的员工给予生活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普通院校本科生200元/月、“双一流”院校本科生300元/月、硕士研究生(含)以上学历及副高(含)以上职称400元/月,补贴期限最长三年。

  (九)企业招聘补助。招录本科及以上学历员工(返乡就业的开发区户籍员工不限学历),与新招聘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保满一年(以新缴纳养老保险或外地转移养老保险为准)的,每招聘一人给予企业500元补助。

  (十)子女就学生活补贴。非“双一流”院校硕士及以上人才、“双一流”院校本科及以上人才、副高级职称及以上人才等人才的直系子女在鹿泉区范围内就读幼儿园、小学的,每名子女每年给予3000元就学生活补贴。

  四、其他

  (十一)根据《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托管区域有关工作的意见》(鹿政函〔2019〕1号),开发区及托管区域政策兑现所需资金,按现行区乡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十二)申请享受本意见奖补的企业应守法经营、诚实守信、履行社会责任,未被征信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当年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安全事故。企业自最后一次获得奖补资金之日起5年内不得迁出,否则将追回所获得的资金。

  (十三)除专门规定之外,本意见与鹿泉区、开发区现有政策不得重复享受;与鹿泉区原有政策重复的,奖励补贴资金按照原渠道执行。

  (十四)原则上,企业所获得各类奖补资金总额(不含个人奖补资金部分)不得超过其年度区级贡献,企业区级贡献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扣除退税部分的鹿泉区地方留成部分。个人区级贡献指个人所得税扣除退税部分的鹿泉区地方留成部分。奖补单位“元”指人民币。

  (十五)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如与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如上级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十六)本意见由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具体实施细则由开发区相关部门负责制定。

关键词:鹿泉开发区,总部经济责任编辑:徐清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