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措施

来源: 石家庄市投资促进局官网  
2022-06-08 11: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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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扩大开放发展战略,实施外资助力行动,推动实际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大外商投资促进力度。(一)对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额超过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制造业外资项目,按其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3%的比例对企业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二)对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非制造业外资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按其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3%的比例对企业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三)对全市转型升级、对外开放有重大带动作用,且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额超过1亿美元的(含1亿美元)的重点外资项目,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四)奖励资金由市县两级按照各50%共同承担。

  二、吸引外资企业总部落户。对境外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分别给予600万元和20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企业在享受资金补助期间必须持续满足地区总部或功能性机构的认定条件。

  三、强化“要素跟着项目走”。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符合集约用地标准的重点产业类外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但不低于该项目实际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有关费用之和。

  四、便利出国(境)招商审批。建立因公临时出国重点招商团组任务审批“绿色通道”,对非原则性缺件实行“容缺受理”,办理时限压减至2个工作日。加大对有实质性招商引资任务的出国(境)团组的支持力度,对具体从事经贸促进、招商引资人员的出访的,不受年度指标限制。

  五、强化外资企业高管人才支持。对引进的外国高端人才及管理人员,来我市创新创业并符合人才绿卡申领条件的,可享受人才绿卡政策。落实《关于支持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和生物医药产业率先突破的若干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高管人才予以奖励。

  六、鼓励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积极申报各级企业技术中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政策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奖励,鼓励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参与申报和承担各级科技计划项目。

  七、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落实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对开展研发合作的外资企业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落实《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要求,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外资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外资服务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符合条件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

  八、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原则,依法依规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定,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外商投资企业。给予内外资企业在土地、税收、产业政策、项目认定等方面同等待遇,保障各类企业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在制定、修订有关外商投资重大政策时,应听取外资企业意见和建议,保持各项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九、完善激励机制。对引进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外资企业的机构或个人,按实际到位外资额3‰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对引进当年外资到位5000万美元以上外资企业的在编公职人员,可在职数限额内,优先提拔使用,在年终考核时予以倾斜。

  十、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

关键词:责任编辑:杜蓓